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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5/24 23:2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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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4月2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行*处罚决定书(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)当事人: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: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注册号):Q住所(住址):横县横州镇横州大道号(国贸商贸城)A10栋一层15、16号商铺。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莫国春案件来源、调查经过及采取行*强制措施的情况年12月25日,我局收到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(横市监移〔〕XF-2号),来函移送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向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;经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实,横县新宁诊所已于年10月13日注销,刘秀才医师执业证书编号:,于年5月16日进行离岗备案(备案时间已超过2年有效期)。年1月7日,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,通过检查当事人GSP管理系统中的销售记录和留存的销售单据。经查:当事人在应该知道横县新宁诊所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自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一直向该诊所销售药品。经查实,当事人在未收集审核该诊所的合法证件的前提下,于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曾多次大批量将药品销售给横县新宁诊所;产品有四环素片、复方当归注射液、生脉注射液等药品货值累计达.元。综合以上调查情况及《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》(横市监移〔〕XF-2号),当事人向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的行为属实,其行为违反了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我局于年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,由覃崇举、韦伟承办。办案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、调查询问、提取当事人的有关资料等方式,使该案的违法事实得以查清。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,并出示证件,且有当事人在场。当事人也承认在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事实。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,当事人向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当事人应当知道横县新宁诊所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仍在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,持续三年向其销售大量的药品,药品货值累计达.元。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近三年、销售药品品种多、货值金额大,违法情节严重。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、《营业执照》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《授权委托书》、莫国春、陈永诚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,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。2、《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》(横市监移〔〕XF-2号)1份、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(年12月7日)1份、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(年12月7日)1份、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*强制措施决定书(横市监强措〔〕XF7号)1份、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/设施/财物清单(横市监财清〔〕XF7号)1份、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/设施/财物清单(横市监财清〔〕XF8号)8份等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的事实。3、横县行*审批局《关于协查横县新宁诊所执业登记情况的复函》一份、新福市场监督管理所《关于横县新福镇飞龙街刘秀才案的情况说明》一份。以上材料证明横县新宁诊所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事实。4、横县新宁诊所《委托书》1份,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横县新宁诊所《药品、保健食品、食品、医疗器械销售合同》1份。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的行为。5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(年01月07日)1份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(年01月07日)1份、生脉注射液(批号:)销售流向1份、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清单明细12份、广西横县康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(订单编号:XS--05-29-,XS--06-17-,XS--03-25-,XS--08-29-,XS--05-10-)5份等,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属实。当事人陈述、申辩情况,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;行*处罚告知情况,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我局于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*处罚告知书》(桂药监南罚告〔〕01号)。当事人于年3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《行*处罚申辨书》,提出申辨的理由:一是横县新宁诊所的经营者刘秀才在年10月13日前一直办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刘秀才也是从医四十多年的从医经验,从业经验十分丰富,并非是一直无证经营的人员;二是横县新宁诊所位于比较贫困落后的地区新福镇,医疗机构十分匮乏,开设诊所是为方便群,符合国家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;三是认为处罚过重,公司向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行为属于情节轻微;四是公司缺乏支付罚的能力,要求经予壹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。我局经复核及合议,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辨理由不充分,不予采纳。因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(?年修订)第(*)条(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,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、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,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、合法)及第(*)条(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、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,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)。当事人应定期审核横县新宁诊所的资格证照,也应当知道其没有合法资质,而当事人在明知情况下还向其供应药品长达三年,涉案货值累计达.元,并对社会有一定影响,经我局合议维持给予三万元的处罚。案件性质、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以上调查认定的事实,当事人向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横县新宁诊所销售药品属实,违反了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当事人应当知道横县新宁诊所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仍在年01月02日至年12月16日期间持续三年向其销售大量的药品,药品货值累计达.元。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、销售药品品种多、货值金额大,应认定为情节严重。参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*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。行*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“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,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,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我局决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处罚以下:1、警告;2、罚款元。行*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*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。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*务窗口43号窗办理,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,形成电子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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